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省级节能示范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7 来源:安徽省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浏览次数: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省级节能示范单位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函〔2011〕53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社会节能增效、低碳发展,建立行业节能“领跑者”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06号)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11年省级节能示范单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和要求 1.建设、交通、公共机构(包含教育、卫生、社会团体单位)、商业、农业及工业等领域开展节能型建筑、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医院、节能型交通物流业、节能型机关、节能型商业及饭店、节能型农业及企业等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用能单位要在本行业单位(或产品)综合能耗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引导性,可以起到行业节能“领跑者”标杆作用。 3.用能单位节能项目建设采用高效节能设备,采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绿色照明工程推广目录中的节能产品,其中采用本省节能产品的单位优先支持。 二、申报材料 1.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或省有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上报的用能单位申报(推荐)文件和汇总表(附件1)。 2.用能单位创建节能示范单位申请报告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6份)。 (1)用能单位“十二五”期间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2)用能单位当前能耗状况及效率(附件2); (3)用能单位2010年及以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及投入证明(需提供用于节能支出的发票台账、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改造前后的能耗对比说明等); (4)用能单位2011年前3个月用电量及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用能单位近期拟实施的的节能改造项目(附件3); (6)用能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三、申报程序 1.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开展节能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按照项目选项范围和申报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2.省直有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节能工作需要直接推荐节能示范单位。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用能单位申报材料及有关文件报送(函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用能单位将列为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名单。 五、其他事项 1.列入示范名单的单位将授予“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积极鼓励同行业用能单位参照节能型示范单位节能改造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2.列为安徽省节能示范的用能单位将纳入全省节能项目库,对示范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给予国家及省级各项节能专项资金支持。 3.列入2011年度国家中央预算内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视同省级节能示范单位。 联 系 人: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杨 浅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贾振东 联系电话:0551-2601146 5100595
附件:1.安徽省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 2. 用能单位当前能耗利用状况及效率(以2010年为基数) 3.用能单位近期拟实施的的节能改造项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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