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6 来源:安徽省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浏览次数: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市容局、城管局、执法局),铜陵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5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污水垃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组织好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审核。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充分听取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于7月31日前将项目库imo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并通过安徽省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78.99.153:9090/hjxm/)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复核,对存在规模过大、投资偏高、工艺技术不合理等问题的,有关市需按复核意见进行调整。请于8月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县(区)发展改革委的业务指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与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衔接,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间不得早于环评、用地预审文件批准时间。由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的,需明确资金具体数额和来源。
三、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材料,并逐项检查、核对项目建设条件。对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征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我们将优先申报。已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要按时开工建设,对建设进度滞后、未完成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耿冬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李长青 郭佑芹
联系电话:0551—2602781,2871261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80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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