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用沼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6 来源: 浏览次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户用沼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利用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经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奉会第86次会议审核同意,现对农村户用沼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鉴于农村户用沼气利用项目在实际操作中都未进行项目核准和环评,国家也没有明确要求,决定将核准批复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发改与农业部门出具的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方案或下达
计划代替;环评批复改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证明代替。
二、考虑到农村户用沼气利用涉及农户数t众多,由农民本人签字委托项目业主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难度很大,签字的真实性也难以核实,因此,决定改由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能源办提供项目涉及所有沼气池户主农民名单,由农村能源办负责核实,并代表农民与项目业主签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协议,委托项目业主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明确减排量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农村能源办与当地银行签署协议,保证在收到减排t转让收入后,通过银行将农民应得的收入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账户。农民获得的收入比例应高于减排t转
让收入50% ,项目业主获得的收入比例不高于40%。各地农村能源办开展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从项目减排t转让收入中支出,比例不高于10%。
三、代表农民申报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项目业主携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能源办出具的农民名单核实证明、与农村能源办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以及其他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的材料,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程序,向项目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作、认真负责为农民做好服务,公正、公开、公平办理申报项目的相关事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及损害和侵占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