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经中〔201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5号),方便企业政策兑现,简化和规范审核程序,推动工业小企业加快发展,现将政策兑现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和经推介的工业小企业(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若干政策只对为推介的工业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补偿;且享受本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对推介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二)申报、受理、审核与公示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企业和担保机构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1、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1)工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工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担保费补贴。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15前报送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报。本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至15日由市经信委窗口集中受理登记,对企业必备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现场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行联合集中审核。在市中小企业局收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金融办和审计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和会审。集中审核后,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审核小组会议,研究审核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周内完成审核工作,其中集中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公示、上报
履行公示程序。联合集中审核结果分别在《合肥晚报》、《合肥市工业经济网》以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公示期为5天。
执行复查纠正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程序组织复查,复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加以纠正。对于不符合政策的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联合行文上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已纠正的审核结果,由市经信委、财政、审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4、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七个工作日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担保机构。
(三)审核办法
为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加快政策资金兑现速度,材料的审核程序采取集中预审和会审制度。
1、审核组构成
审核组成员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金融办和审计局从各部门抽出专业人员组成,审核组数量根据工作量大小决定,每组设一组长,由2-3人组成。审核时,每组成员都要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并签字确认。
2、审核依据
依据合政〔2010〕25号文件《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审核。
3、审核程序
(1)审核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逐一审核,并进行综合客观评议。对申报材料中的否决条款要提出明确意见。
(2)审核组要对每个申报材料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填写《“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审核工作表》,并签字确认后,由市中小企业局汇总存档。
二、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和担保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每个项目的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份。具体要求:
(一)工业小企业申报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书(封面);
2、申请报告;
3、“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表;
4、法人执照(复印件);
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
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
7、企业已发生贷款的担保凭证汇总表(按担保合同编号汇总):附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担保分别按担保合同、担保费用转账凭证、担保费发票的顺序装订);
8、企业本年季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
9、“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汇总表;
10、在二季度申报材料中,需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申报为推介的工业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奖励及代偿损失补偿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书(封面);
2、申请报告;
4、“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7、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8、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损失情况汇总表;
9、担保机构担保余额变动表;
10、担保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1、担保机构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或完税税票复印件),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
12、“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汇总表;
13、其他与申报有关的证明材料(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税收减免文件等)。
三、其它
1、企业和担保机构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对推介的工业小企业,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照若干政策规定,其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部分给予50%财政贴息(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
3、对推介企业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贴。
4、各区、三大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人员要严格审查把关、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政策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本政策有关补助和奖励资格,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金融办和审计局负责解释。原发《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兑现细则》(合经中〔2009〕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工业小企业申报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项目
1、“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书(封面)
2、“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表
3、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
4、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
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担保凭证汇总表
6、企业本年季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
7、完税确认证明表
8、“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汇总表
二、担保机构申报贷款担保奖励及代偿损失补偿项目
1、“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书(封面)
2、“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申请表
3、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4、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损失情况汇总表
5、担保机构担保余额变动表
6、担保机构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7、完税确认证明表
8、“小企业振兴计划”若干政策项目资金汇总表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