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1.09.29 来源: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深入推进“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缓解工业小企业流动资金困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工业小企业(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工业小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区经委(经贸局)负责向市经信委推荐名单,经市经信委初审后,由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推介。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给予奖励;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实收资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奖励。
4.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损账比例
补偿比例
贷款比例 S≤5% 5%<S≤7.5% 7.5%<S≤10%
D≥10 20% 17.5% 15%
10>D≥5 15% 12.5% 10%
损账比例S=(损账金额÷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100%。该比例超过10%时,按10%计算。
贷款比例D=(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资本金总额)
补偿比例=(财政补偿金额÷损账金额)×100%。
5.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6.对推介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新发生贷款部分给予50%财政贴息。
7.对推介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政策。市财政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贴。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及享受本政策的商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推介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三、政策申报及执行时间
9.凡符合上述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担保机构,凭贷款合同、付息(付费)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在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申报。市经信委、财政、金融办和审计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担保机构。
10.三大开发区和市辖四区兑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政策执行。
11.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与省出台优于本政策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12.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执行期暂定两年。原发《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08〕67号)同时废止。
13.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