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30 来源: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
我委制定并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
为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将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日下发了《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试行),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中,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提交审查。其中:年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均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由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可由各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不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产、使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