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省财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预算安排,现就做好2012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一) 生产类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龙头骨干企业和新(扩)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二) 应用类项目,包括节能类墙体材料示范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应用示范项目。
(三) 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技术研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
二、申报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龙头骨干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产品已列入当地主导新型墙体材料。
2、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技术创新、产品生产引领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其中烧结制品必须采用隧道窑焙烧、计算机控制工艺。
3、不同企业生产规模应分别达到:混凝土砌块(多孔砖)年单班生产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蒸压砖年生产能力在1.2亿标块以上,烧结制品年生产能力在1.2亿标块以上,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年生产能力在40万立方米以上,石膏空心砌块产品年生产能力在30万平方米以上,轻质墙板类产品年生产能力在30万平方米以上。
4、企业已获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
5、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资产负债率处于行业较好水平。
(二)新(扩)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2、项目工艺技术及装备先进,对推动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3、项目所在地有稳定的原料资源。
4、符合国家的土地和环保要求。
5、项目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12年6月30日前竣工。
(三)节能类墙体材料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通过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类产品确认。
2、工程项目单体建筑必须大于2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大于5万平方米。
3、项目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12年6月30日前竣工。
(四)新农村建设应用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应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完整的设计方案。
2、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通过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3、具有不低于50户改造规模且配套设施齐全。
4、项目资金有保证。
5、项目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12年6月30日前竣工。
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
应有助于我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今年重点扶持能降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耗;能实现隧道窑焙烧的计算机控制;能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能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项目。
三、申报材料
1、专项基金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1-6)。
3、专项基金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7)。
4、相关的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书。
5、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生产类项目)。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新农村建设应用示范项目)。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生产类项目)。
8、申报条件列明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县(市)墙改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各市、县(市)墙改办初审后,由各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筛选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墙改办,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逾期不再受理。项目申报表等附件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安徽墙改办网站下载。
2、各市本级上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各县上报项目总数不超过1个(新型墙体材料龙头骨干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不受项目总数限制)。
3、同一企业(单位)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项目。
4、当年已申报各类中央和省级重大财政资金的项目或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级重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省墙改办胡惠明,电话:0551-2828722。
省财政厅企业处关勇,电话:0551-510045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