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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酒类流通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6.18 来源:安徽利皖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皖商运字[2012]359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十一五”期间,我省酒类流通行业管理紧紧围绕保障安全,促进消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为抓手,努力推进酒类溯源管理,加强酒类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以酒类流通市场执法检查为重点,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的不法行为。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净化了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酒类消费安全,促进了全省酒类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省酒类流通市场呈现稳定发展、快速增长的态势。2005年全省的白酒产量为22.43万千升,占全国总产量的6%, 2010年增长到47.99万千升,年均增长16.43%。2010年我省白酒总产能位居全国第六位。全省酒类的消费金额从2005年的67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20亿元,年均增长12.4%。酒类进出口贸易也取得长足进展。据海关统计,2005年全省酒类进出口数据为零,至2010年酒类进出口金额达115万美元。
  但是,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和发展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酒类流通渠道层级过高,渠道区域性明显,行业结构相对分散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酒类流通格局分散,流通市场混乱,不利于监管。多数县级甚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酒类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酒类管理人员不落实,工作经费无保障;行业组织化程度较低,现代化信息技术与流通方式运用不足,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酒类市场制假售假问题屡禁不止,酒类食品安全隐患依然较大,市场秩序急需规范。
  “十二五”时期,我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为主线,着力推动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努力打造“三个强省”,全面推进美好安徽建设。“十二五”时期,是实现我省经济繁荣、人民富足、生态良好发展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我省是酒类的生产大省和消费大省,为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商务厅《“十二五”全省商务发展战略框架指引》(皖商政法〔2011〕765号),结合我省酒类流通市场的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为主线,以规范酒类市场管理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为目的;加快转变酒类流通行业发展方式,着力推进建立现代新型酒类流通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持续推进“放心酒”工程建设,促进酒类流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1.流通环境明显改善。酒类流通执法进一步加强,力争“十二五”末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达到80%以上。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区域性酒类流通骨干企业和全国性酒类流通龙头企业。力争“十二五”末,培育1-3家年销售额超50亿元的全国性酒类流通龙头企业。8-10家年销售额10-20亿元的酒类流通骨干企业。酒类零售企业连锁化率提高到15%。
  3.发展质量明显优化。酒类流通行业法律法规、标准、信用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型酒类流通体系初步建立,物流配送能力不断增强,行业对外开放取得进展。 
  4.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互联网、物联网、无线射频(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酒类流通行业得到推广运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得到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放心酒”工程建设。 “十二五”期间,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要以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管理为抓手,大力推进“放心酒”工程建设,强化酒类流通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切实履行好政府赋予商务部门酒类流通管理职责。
  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加强以创建“放心酒”示范店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以真品售酒、实价售酒、诚信经营为基本要求,实施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建立进入及退出机制,推行酒类经营单位“货真价实”承诺制。建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档案,构建酒类流通信用信息库,推行酒类违法、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对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深入宣传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努力扩大酒类经营备案登记面。除连锁配送中心、总经销、总代理、大中型批发商及卖场、酒楼饭店、娱乐场所等占市场主要份额的企业的备案登记外,要向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乡镇、小酒楼、小食杂店拓展延伸,争取“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完成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摸清酒类流通规模等基本情况。
  酒类流通监管要以酒类批发市场、餐饮企业、零售门店为重点,以散装白酒、名优酒和畅销酒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进口酒、名酒专卖店、酒类物流、酒类电子商务等环节的整顿和规范。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名优酒品检查与中低档酒品检查相结合,城市市场检查与农村市场检查相结合,健全酒类流通监管机制。
  (三)搭建酒类管理部门协作机制。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工商、质监、公安、食安办、酒类生产和流通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密切合作,搭建稳定高效的酒类管理协作机制。对酒类行业市场环境整治、重大案件的查处等工作要积极组织和主动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共同做好酒类市场管理工作。
  (四)加强酒类统计监测体系建设。酒类市场信息监测统计工作是做好酒类流通管理的基础。“十二五”期间,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商务管理部门和主要酒类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酒类管理信息系统和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强化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增加样本企业数量,优化样本结构,提高报表报送水平,为酒类流通管理提供数据基础和决策依据,向社会提供酒类市场公共信息服务。
  (五)促进酒类新型流通体系建设发展。依法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引导扶持建立酒类现代流通体系,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鼓励酒类产业园区、物流园区、酒类配送中心等新型酒类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大中型酒类流通企业建立直供销售终端、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提升我省酒类流通行业的竞争力,促进我省酒类产业快速发展。
  (六)实施酒类流通品牌战略。开展品牌创建工程,培育一批知名酒类流通品牌。鼓励经营理念先进、商业模式新和品牌意识强、竞争力强、信誉好、信息化水平高的酒类流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发展以实力雄厚的批发商直供销售终端、大型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等为主体,中小企业特色化经营为补充的新型酒类流通模式,实现优势互补和规模经济,引导中小企业细分市场开展特色经营,发展品牌专营店、特许经营店等。
  (七)推动酒类溯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酒类流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支持和鼓励酒类流通行业推广应用互联网、物联网、无线射频(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酒类商品的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在巩固和完善纸质《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的应用,打造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的酒类溯源管理体系。
  (八)努力促进酒类流通地方立法发展。完善法规体系,加强酒类管理制度建设。“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酒类管理立法,加强酒类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制定酒类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酒类监督管理行为,避免工作的随意性。以完善的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为酒类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积极推进我省的酒类立法工作,“十二五”期间将《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调研项目,着力开展立法调研、草拟、修改法规草案等一系列工作。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出台《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建立我省酒类流通管理法规,依法管理企业经营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经营秩序,防止假冒伪劣酒品进入市场流通,维护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
  (九)鼓励省市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发展。“十二五”期间,积极筹办成立省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合肥、淮南已经成立市级洒类流通行业协会。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市积极发展当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通过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发挥酒类流通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间的联系沟通桥梁作用,促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推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十)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博等各种媒体,围绕《实施意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加大媒体监督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不守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本《意见》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一个时期推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实施性文件。对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深对其精神实质的理解和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以此为契机,把我省酒类流通管理推上新台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事关“食品安全”和“商务民生”的高度,切实重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组织架构,加强人员配置,保障工作经费,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纳入商务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二五”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实施意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当地酒类流通监管队伍建设和管理。没有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备与酒类流通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执法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切实采取措施,探索建立加强队伍建设的制度和机制,尽快建立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为酒类流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三)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执法力度,深入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名酒专卖店、酒类物流、酒类电子商务等进行整顿和规范。同时要规范酒类行业公平交易,对大型商场收取酒类商品高额进场费,酒类经销商违规促销、恶性竞争的行为予以规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商务综合执法“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作用,完善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移送和反馈机制。
  提高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十二五”期间要把酒类执法作为商务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努力达到每年提高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5个百分点目标。加强酒类行政执法,各地要每年开展1-2次全面的酒类执法检查,组织抽查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备案登记情况,督促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品使用随附单,同时反向倒查销售终端是否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加快建立酒类流通追溯系统。发现未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批发酒品未使用随附单的经营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的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十二五”期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商务部和省、市财政在酒类流通随附单印制发放、电子追溯体系建设、酒类市场监测、酒类流通平台、酒类检测机构等重大项目上对酒类流通管理的支持力度和政策倾斜。
  (五)创新酒类流通方式。打造现代经营模式。加大物联网无线射频(RFID)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结合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模式实现转型升级;发展连锁经营,鼓励以厂家开设直营店、批发直供销售终端、零售连锁化经营为主体,特色化经营为补充的新型酒类流通模式。重点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引导企业向规范化、品牌化、集团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带动区域行业发展。
  (六)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加强酒类管理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水平,提升酒类管理和经营人员的素质。“十二五”期间鼓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举办酒类管理知识培训班,培训高素质的酒类从业人员和专业执法队伍,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提供人才保障。培训重点:一是要加强酒类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到执法、懂法,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二是要加强对酒类经营人员的培训,提高酒类从业人员识别假冒酒品的能力,熟悉有关酒类政策法规,使经营者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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