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5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浏览次数: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在我省的实施情况,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9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节能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指南》要求,将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资料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委办公室根据项目属性分至环资处及项目主管处室。 第三条 环资处对节能评估文件登记,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申报材料中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直至通过符合性审查。 第四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委环资处正式受理。对节能登记表予以登记备案,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启动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六条 评审机构按照项目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时间和地点,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评审专家、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及相关处室参加评审会。 第七条 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原则上对重大项目和高耗能项目需进行现场勘查。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实施不影响当地节能考核目标完成的承诺书。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及时修改、补充节能评估文件。 第九条 评审机构依据专家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意见,连同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一并报委环资处。 第十条 环资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以及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经项目主管处室会签后,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决定应当自项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评审、征求公众意见,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负责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项目主管处室)在受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若发现申报材料中缺少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备案登记表,应及时告知项目报送单位,按国家要求补齐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召开会议汇报能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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