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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 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8 来源: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各市、县财政、商务、科技、工商主管部门: 

为加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42号)文件,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评审制,通过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合理安排使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根据各市县实际情况安排到具体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以商贸流通服务业为重点,突出现代化、体系化、惠民化战略,通过集成政策、搭建平台、创新机制,集聚各方政策优势和各类要素资源,发挥骨干企业主体作用,建设辐射城乡、便捷高效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实现试点区域现代服务业率先加快发展,不断探索推动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而带动全省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和“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两方面工作。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实行区域试点与产业试点同步推进。区域试点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势区域为重点、培育区域增长极;产业试点以广告业、电子商务业和城市共同配送业以及其他国家部署的新兴服务业态为重点,培育产业增长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管理。

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支持重点和范围包括: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主要支持大众化早餐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连锁门店;支持家政企业建设连锁门店、信息服务平台、家政人员培训;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等;

(二)生产流通服务业项目,主要支持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商贸功能区、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等;

(三)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服务业项目,主要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公共服务业项目,主要支持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健康、养老服务业项目;

(六)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

(一)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通过申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且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可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财政补助。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一般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程序。

(一)申报条件。除另有规定外,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制定具体项目申报通知,确定项目具体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支持标准和时间要求等;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合理组织项目申报。对中央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二)申报程序。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和标准,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综合试点项目的申报,由省辖市政府专文申请,并提供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联合组成专家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2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1个月内(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按照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市级财政、商务部门备案,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及时汇总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省财政厅、商务厅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县,在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将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按照《现代服务业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28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促进一般服务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地方资金投入及项目资金管理报备情况等。其中:

预算执行进度评价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算执行序时进度要求。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安排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项目建设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委业务指导文件要求、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等相关程序、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是否随意调整、项目实施是否按照进度要求实现相关效益目标、各地商务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和行业统计数据、是否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等。

地方资金投入评价专项资金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投入情况。

项目资金管理报备情况评价各地财政和商务部门是否及时、完整报送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季报、工作总结等。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季报,并于每年131日前报送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季、年报格式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和当地实际制定各地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财企2013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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