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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03 来源:芜湖发改委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努力把芜湖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
  1.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每年确定80家左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分三类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标准,以委托贷款形式,对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项目资助。项目实施期满后,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给予贷款资金改补及利息返还。
  4.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5年内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返还;园内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实得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5.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改制成功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阶段给予120万元的奖励。对以上改制过程中补缴的税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补助。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芜湖注册上市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二、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6.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有市属国有企业入股的,以股权激励方式逐步奖励给研究院科技骨干、高管和核心团队。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支持研究院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8.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9.总部在芜湖的企业到海外设立或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给予资助。
  10.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三、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11.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单项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年增长30%以上,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高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要求0.5个百分点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当年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领军型创新人才
  14.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经认定为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0万元、5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
  15.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人员,根据服务期限,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入选的按50万元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
  16.对聘请的外国专家,被评为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外国高端专家项目和省外专百人计划、省外专培育项目人选的,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50%、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省级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单位)的,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7.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用于创新创业。
  18.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提高知识产权建设水平
  19.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予给予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自授予当年至第6年实际缴纳年费给予80%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单位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达30件、5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单位当年被授予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位和个人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补助3000元、1000元和600元。
  20.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团队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的专利申请,年申请量达到800件,且发明专利比例达到4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2.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转让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高校、科研机构奖励。
  23.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首次自行在我市转化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50%的奖励,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70%的奖励。
  24.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前5年所缴税收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七、加快释放科教创新资源
  25.对已纳入我市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名单并完成激励方案实施的各类民营企业,已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实施分红激励政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6.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至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27.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芜湖首位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学研项目,根据企业支付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最高100万元资助。
  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28.对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贴;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其使用费用20%,每年最高30万元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3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九、构建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9.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认定的由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攻克制约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认定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检测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30.国内外知名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在芜湖注册分支机构并在芜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房屋租金给予30%的补助。
  31.对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每年根据服务绩效考核择优选择不超过10家,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32.市本级设立2亿元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
  33.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县区应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市级资金按1∶1配套注资。
  34.市本级建立5000万元的市科技担保风险池。县区成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民强公司)积极参股县区国有担保机构,参股比例为5%至20%,增加合作银行、扩大授信额度,构建全市科技再担保体系。
  35.科技担保机构负责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民强公司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直接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科技担保风险池给予相应风险损失补偿;县区科技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超过其净资产的,由民强公司代偿,其代偿损失由市科技担保风险池给予相应的补偿。
  36.对成功发行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7.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保费总额给予50%一次性资助,最高30万元。
  38.本规定所称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用于奖励的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市本级所需资金从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3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有符合本规定情形的,参照执行。原《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芜政办〔2008〕79号)同时废止,2008年以来自主创新有关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同一事项与本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附件:政策兑现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
   
  政策兑现具体操作办法
   
  一、兑现原则。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原则执行。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
  二、申请材料。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各类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对与税费有关的奖补政策,按企业税费收入级次,由市与各载体单位分别自行组织审核兑付。奖补资金按市奖补政策资金兑付流程,由市相关部门牵头的,经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统一报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部门窗口。
  四、办理时限。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日-7月15日1月1日1月15日,相关部门审核,审核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经费拨付时间原则上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实得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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