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资格开始申报
发布时间:2014.03.07 来源:省经信委 浏览次数:
3日消息,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系统”填报申请免税资格的相关材料。用户名和密码与申报示范平台的相同。
《通知》明确,首批获得免税资格的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等10家示范平台,其免税资格截止到2014年6月15日,须按文件要求进行复审,申请复审的材料通过管理系统填报。各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所辖区内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示范平台相关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工信部中小企业司。
根据财关税〔2011〕71号文的暂行规定指出,示范平台应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三、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同时,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据悉,关于免税资格,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免税政策的示范平台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然后报工信部。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由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