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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提标7项民生工程基本情况

发布时间:2014.03.18 来源:省经信委 浏览次数:

注重帮扶困难弱势群体一直是安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定,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等保障标准每年提高10%。2014年,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增加困难群体补助的基础上,提高部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加大文化项目补贴力度,共对7个项目进行了提标。

(一)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

1.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不低于年人均1870元。

2.加大对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国家级贫困县等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省财政对亳州、阜阳、宿州、六安、安庆市和凤阳县、定远县提高集中供养标准给予奖补,力争两年内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3.农村敬老院建设补助标准由每床8400元增加到11000元。到“十二五”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左右。

(二)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

1.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提高10%,其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26元增加到800元,三级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增加到400元。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3.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人数增加1554人,共保障9945人。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差额补助。

2.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0%。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个人缴纳70元。

2.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95%,住院率控制在11%以内,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比不低于55%,继续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人均缴费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96%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应不低于35%。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2014年,省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七)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1.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标准由每村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其中农村文艺演出活动补助标准由每年2400元提高到4400元。

2.由市、县(区)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院团、民营院团开展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每行政村每年放映12场公益电影,开展6场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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