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4.03.28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一、安徽省生态建设省级引导资金 生态省建设引导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省建设的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安排原则是:引导为主,示范优先,培育品牌,择优扶持。此项资金安排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省建设,有利于培育生态品牌企业、产品和产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生态省建设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项目)建设。重点是:(1)生态经济方面示范基地(项目)。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等生态品牌产品开发、清洁生产线改造、循环经济示范等。(2)资源保障方面示范基地(项目)。包括林业、水利、土地、矿产资源保护等。(3)人居环境方面示范基地(项目)。包括重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生态城镇和乡村建设项目等。(4)保障支持体系方面示范基地(项目)。包括生态省建设标准体系、认证体系、技术服务体系、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5)生态文化体系方面的示范基地(项目)。包括生态文化宣传和教育基地等。(6)综合示范基地(项目)。包括以市县和乡镇及某一特定区域为范围的生态建设综合示范基地等。 2、生态省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包括生态省建设政策法规研究,生态环保方面重大公共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生态省建设重大优先发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以及生态省建设宣传费用等。 3、表彰奖励在生态省建设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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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安徽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任务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投资规模较大,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 5、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完工; 6、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 2、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领域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4、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节能创新意识; 5、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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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安徽省生态建设省级引导资金 1、基地(项目)简介、 2、相关资料(如行业认证,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等)、上年度的银行贷款合同或承诺函等。 < 二、安徽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法人证书;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增用地的项目,利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仅需说明即可); 4、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企业用款说明、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5、项目基本情况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节水量、资源综合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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