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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生态文明试点示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9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各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生态强省建设实施纲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决定在广泛推进全省各地生态强省示范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一)省级节能综合性示范城市。重点选取“十二五”以来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以及年度节能考核优异的市开展节能综合性示范试点,引导和督促示范城市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在“十二五”末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在我省节能工作中发挥示范标杆作用。

    (二)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重点选取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生态文明创建基础扎实、区域生态特色突出的市、县,探索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在我省生态强省建设中率先作为,树立区域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三)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重点选取空间发展潜力较大、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潜力较大、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试点,践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

    1.省级节能综合性示范城市。“十二五”以来,申报市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且节能目标序时进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4、2015年分别须完成“十二五”总体节能目标进度90%、110%以上;有健全的节能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设立了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出台了支持节能工作的相关法规或激励、约束政策,安排相关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并在节能评估与审查、能源审计、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等领域有突出成绩。

    2.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申报市、县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注重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深度融合,建立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机制;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具备先行示范的基础,鼓励与现行生态文明相关试点示范相结合;“十二五”以来各项资源环境类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3.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申报园区已得到国家或省正式批准,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土地有开发利用或集约利用空间,发展潜力较大;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潜力较大;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事故和群体事件;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市、区、县自愿申报,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创建期:2014-2015年)。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地区实施方案进行初审论证,请于2014年4月11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各市发展改革委务请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报送申请文件等材料,书面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56),逾期平台系统将不予受理。每个市可在3个申报类别中选择2类申报,每类限报1个;省直管县可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2个申报类别中选择1类(限报1个)申报,超过的不予受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2014年省级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地区名单。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不懈推进生态强省建设,在本地区积极组织开展生态强省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探索符合本地发展实际和特点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创省级生态文明试点示范。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乐   电话:0551-62603215

    省财政厅联系人:贾振东     电话:0551-65100595  

    附件1.省级节能综合性示范城市建设方案.doc

    附件2.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doc

    附件3.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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