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4]2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国发[2013]29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我部将组织开展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55号公告2013年第55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初审
(一)企业按自愿原则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经初审合格的第一批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式两份(附光盘)报送我部。
二、专家评审
(一)我部委托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共同组织专家对经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
(二)请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抓紧组织评审工作,制定专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评审意见报我部。
三、审查、公示及公告
(一)我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我部将予以公告。
四、其他事项
(一)对于《规范条件》中要求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普及率等四项指标的评定,请按本文所附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普及率等四项技术指标定义及评估方法》(见附件)执行。
(二)为做好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和审查工作,我部委托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三)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制度将实施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我部。
附件:《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普及率等四项技术指标定义及评估方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颖涛 010-6820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