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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8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各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7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原则上在《“十二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内选取,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程序

    1.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于4月18日前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联合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及IMO文件导出的项目汇总表,纸质文件及项目汇总表一式二份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新申报项目及往年未通过复核项目需另行报送书面审核材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意见)一份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56)。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新申报项目及往年未通过复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复核,对存在规模过大、投资偏高、工艺技术不合理等问题的,有关市县需按复核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调整。

    3.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于4月23日前将调整后的IMO文件及项目材料单行本(一式四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申报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好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加强与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衔接,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能评审批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间不得早于环评、用地预审文件批准时间。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的,需明确资金具体数额和来源。各地住建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加强审核。

    请按照通知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材料,并逐项检查、核对项目建设条件。对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征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我们将优先申报。已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要按时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滞后、未完成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黄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张敬玉 

    联系电话:0551—62601839 62871261

    附件-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污水垃圾处理备选续建类项目获得中央投资及完成情况表.xls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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