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粮食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
2014年4月25日
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皖政〔2011〕115号)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粮食产业化企业及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先贷后贴、当年补(贴)上年的办法,实行贴息和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两种扶持方式,且同一项目不能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范围,主要包括用于省级粮食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以及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生产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企业,同时对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示范加工、应急加工等企业和省粮油加工项目库中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评审和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贴息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主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贴息期限内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上;
3.有与银行(不含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在贴息期限以内的有效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单;
4.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
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企业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
6.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
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7.全面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涉企信息系统筛查
备用)。
同等条件下,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 贴息期限和额度。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确定。贴息额度根据一定的贴息率和贷款规模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年初由省粮食局、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前述条件组织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初审后在规定期限内联合行文,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粮食局、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审批。由省粮食局、财政厅依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贴息项目支持对象,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七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和粮食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
第三章 补助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主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补助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品牌培育;
3.企业信誉良好;
4.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5.全面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涉企信息系统筛查
备用)。
同等条件下,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补助额度。根据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确定项目补助档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年初由省粮食局、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前述条件组织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初审后在规定期限内联合行文,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粮食局、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由省粮食局、财政厅依据《安徽省省
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补助项目支持对象,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七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和粮食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立项要求用于项目贷款还本付息及补助项目开支,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省粮食局、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并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省粮食局、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项目所在地粮食、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该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降低该地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水平,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