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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1 来源:省能源局 浏览次数:

皖能源新能〔2014〕11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有关风电开发企业: 
    为提高我省风电开发利用效率,加强和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风电产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企业测风应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风电场区域内各布机机位海拔高程落差超过200m的,应至少设立2座塔;超过400m的,应至少设立3座塔,每座塔落差一般在100-150m以内。风资源评估应在测风满一年后开展,评估报告应明确测风塔代表区域,区域内70米高度年平均风速须高于5.5米/秒。省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测风数据进行抽查和补测、验测。 
    (二)企业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需明确项目投资主体组成,同时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文、具备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风资源评估报告和新能源专业工程咨询资格单位编制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风电场年等效利用小时应高于1700小时。 
    (三)鉴于我省风能资源条件复杂,首次进行风电开发区域,原则上首期项目开发规模控制在5万千瓦左右。 
    (四)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有效期2年。 
    二、完善年度核准计划管理 
    风电项目须列入国家年度核准计划后方可开展核准工作,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可申报1个5万千瓦左右风电项目。申报须满足: 
    (一)对照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项目所在区域不在省禁止开发区域名录。经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存在军事、矿产和林业等限制性开发因素。 
    (二)项目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三)企业已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已列入核准计划项目的核准工作。 
    (四)企业在皖风电项目已完成吊装容量(含并网装机容量)占已核准风电装机容量一半以上。 
    三、简化风电项目核准流程 
    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规定,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扩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如需新增建设用地和申报国家接入系统设计评审计划,视同新建项目管理。企业在取得用地预审、环评、规划选址、节能评估审查等支持性文件后,自行组织具备新能源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将审查意见一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四、强化风电项目建设管理 
    已列入国家核准计划项目,投资主体组成已经过国家审核确认,核准前原则上不准变更股权结构,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原投资主体绝对控股地位不得改变。建设期间,项目不准变更股权结构。对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同时停止企业继续在皖开发风电。项目应于核准后三年内完成吊装。 
    五、做好电网接入服务工作 
    省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和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六、实施风电开发奖惩机制 
    已投产风电项目年平均利用小时超过2000小时,该区域后续项目可按10万千瓦开展前期工作。年度核准计划在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前提下,可增加申报1个5万千瓦左右风电项目。 
    对影响我省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风电开发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惩罚: 
    (一)对已核准风电项目中有2个及以上项目尚未进行风机吊装的企业,暂停申报下一年度风电核准计划。 
    (二)对已批准前期工作项目2个及以上,且项目均不具备申报国家核准计划条件的企业,暂停新批该企业前期工作项目。 
    (三)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项目核准工作,浪费国家核准计划的企业,暂停上报风电核准计划;核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暂停其在皖后续项目开发。 
    (四)项目年利用小时数较少的区域,暂缓后续开发。 
    七、加强风电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风电场主体工程完工,各专项验收及试运行验收通过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我局将按照《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省内重点建设的风电场项目投产运行3年后开展后评价工作。 
    八、加强风电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 
    企业应按月向我局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风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报送已投产项目运行信息和已核准项目建设信息。风电场如发生火灾、风电机组严重损毁以及其他停产7天以上事故,或风电机组发生批量质量问题,风电开发企业除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外,应在第一时间向我局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按时报送风电信息的风电开发企业,不予申报年度核准计划。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不断总结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对国家核准计划执行情况较差和风电开发建设较慢的市,限制后续项目申报年度核准计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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