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引领作用的部署,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再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拟申报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符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科学、主导产业清晰、建设规模合理、基础设施良好、科技水平先进、运行机制顺畅等创建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代化水平先进。依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拟申报示范区2012年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综合得分处于本省前列,其中地级市应处于全国前列且不低于60分。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改革创新举措实。拟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改革工作,在创新粮食生产保障机制、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农业管理体制等方面开展了先行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列入国家级或省级农业相关改革试验范围的县(市)可优先申报。
(三)区域代表性强。拟申报示范区发展特色突出、建设抓手有力、示范主题鲜明,在区域乃至全国具有典型代表性,不支持同一区域与已认定示范区类型、模式相同的县市创建。
(四)示范作用明显。拟申报示范区在推动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机械化、科技化、水利化等方面为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经验借鉴,示范带动作用强。
二、创建布局
(一)一个地市一般布局1个示范区,已认定2个及以上的地市,不再受理所辖其他县市申报。
(二)坚持整县(场)创建为主,允许部分条件较好的地级市(垦区)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场)或开展整市创建。拟申报示范区的地级市应无县级示范区,且能够有效聚合所属县(市)组织、财政力量推动示范区建设。
(三)各省应统筹兼顾粮油、经作、畜牧、渔业、农垦、农产品加工等不同主导产业类型,以及平原、山地、草原等不同地形的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布局示范区。
三、创建规模
此次创建规模为54个。在充分考虑各省粮食总产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以及现有示范区覆盖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分省申报控制数(见附件1)。
四、创建程序
各地按照创建县市申请、省级农业部门(农口部门分设的省,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竞争性选拔、省政府同意后等额申报的程序,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经常务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五、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省级政府同意意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农业主管部门分设的须提交省级农口部门国家现代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初审会议纪要。申报书应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2)编写。
六、申报时限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发展计划司)一式6套,并附电子文本光盘。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组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省实际,细化申报条件及布局,明确专人负责,突出公开公正,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
(二)突出示范主题和类型。拟申报示范区按照在某一方面处于区域或全国现代农业的前列,具备其他区域可学、可借鉴的原则确定示范主题。根据主导产业、地形特点等实际,在产业、区域、改革等方面明确单一性或复合性示范类型。其中,产业类型可包括现代粮油产业、园艺产业、畜牧产业、水产业、种业和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区域类型包括平原农业、山地丘陵农业、草原农业等,改革类型包括创新粮食生产保障机制、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等。
(三)做好竞争选拔。各省应采用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竞争性选拔,制定完善的竞争性选拔方案和评审标准,切实提升创建质量,真正将发展基础好、创建意愿足、创新措施实、区域代表性强、示范作用突出的县(市)选拔出来。对现代化水平较低、特色不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的县或地市坚决不推荐、不申报。
(四)做好建设评价。各省应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通过竞争性选拔的县市开展建设水平自评价,自评价报告作为申报书附件,并在示范区建设考核评价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填报2010-2013年四年数据。
(五)按时报送材料。申报创建工作要求高,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自评价数据不实、材料不全或滞后申报的将不纳入本年度认定范围。
联系人: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张永江、栾义君
电话:010-59193378,010-59192548(传真)
E-mail:sfqglbgs@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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