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粘胶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第39号)有关规定,2014年继续开展粘胶纤维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企业准入公告申请工作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本地区(单位)申请企业按时填报《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
2、对2012年已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复查工作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已公告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对照公告申请书和反馈意见表等内容,填报《已公告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并出具审核意见。
3、时间和要求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及企业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审核意见,于2014年10月31日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和复查企业的《已公告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自查情况表(一式两份)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相关材料电子版可在我部网站下载。
联系人:陈新伟
电话:010-68205661
传真:010-66027178
邮箱:chenxinwei@miit.gov.cn
附件1:《粘胶纤维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2:《已公告粘胶企业自查情况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