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
发布时间:2014.08.15 来源:省经信委 浏览次数: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对于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通知》明确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通知》规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包括1.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2.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同时,《通知》还制定了主要流程。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 业内人士指出,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政策旨在鼓励进出口贸易,刺激中国经济的增长。对港口来说必然是大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