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项目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我省非遗保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现组织开展2015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方向
(一)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费
扶持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每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3000元/年进行申报。
(二)非遗抢救性记录
1.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收集整理项目的历史文献与实物,完整记录项目当下的原真信息与存续状况。
2.支持用文字与影像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记录其个人化的技艺信息,如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技艺流程等。
(三)非遗数据库建设
1.利用抢救性采录的田野采集成果,分类整理非遗项目与传承人多媒体档案信息,建立非遗原始信息数据库,提供学术研究与宣传普及的第一手资料。
2.与高校、专家广泛联系,全面收纳社会各层面的非遗研究成果,建立非遗学术数据库,为非遗保护提供理论基础与专业支撑。
(四)非遗传承传播
1.扶持设立非遗传习基地、传习所、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厅)。
2.支持传统资料整理、经典剧目复排、传统技艺复活等。
3.支持举办有利于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培训班、交流会、技能大赛及展演展示活动等。
4.支持编写各级乡土教材,鼓励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五)非遗研究出版
1.支持开办网站、加强非遗保护动态信息交流。
2.支持开展非遗保护理论研究、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出版研究成果。
二、申报条件
由于非遗保护工作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实施,因此,本次申报项目书要紧紧围绕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非遗项目(已入选国家级项目除外)保护进行编制,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遗保护中心及省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或者2015年度能正式启动且两年内可实施完成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将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对其进行扶持。对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金额的30%,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科学设计,编制项目规划
各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要对此次经费申报工作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况、保护规律及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申报单位遴选操作性强,具有长远实效的项目,精心设计保护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书。
(二)突出重点,确定优先项目
要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濒危程度和紧迫性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优先排序:
1. 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2. 具有较为科学完善的的传承保护年度计划,并已着手实施,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
3. 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项目,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
(三)规范操作,加强审核管理
市(省直管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要求,非遗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市(省直管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相关采购标准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严格审核,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抢救性记录应说明具体实施单位、记录对象、记录方式、录制时长、成果形式等;传承培训应说明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
各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省文化厅网站(www.ahwh.gov.cn)下载项目申请报告格式电子版。
(二)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对本市(县)报送项目审核汇总,合理排序后上报我厅,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市(省直管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总数的20%。
(三)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直单位的,经费申报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省文化厅。
(四)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市(省直管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上报省文化厅。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省文化厅的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市(省直管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章,一式两份,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安徽省文化厅非遗处(以当地邮戳为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非遗处邮箱。
联 系 人:省文化厅非遗处 左金刚
联系方式:0551-63608275(传真)
电子邮箱:anhuifeiyi@163.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屯溪路435号
邮 编:23002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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