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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财农[2014]1548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支持各地示范推广运用农业新技术,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策精神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财政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28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对象

(一)主推技术。根据财政部政策精神和我省农业技术推广重点,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重点支持示范推广的技术包括:能有效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良种繁育和改良技术、能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贮藏和初加工技术、能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技术、能有效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技术。

(二)支持对象。补助对象包括农业技术项目的承担者、农业技术的提供者以及农业技术的实际使用者,符合条件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都可以申报立项。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除要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外,申报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研单位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的技术应是产权清晰的省级以上技术、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和先进适用集成技术,推广的技术应符合推广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当年未获得同类型的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二)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省范围内注册并连续经营两年,申报扶持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直接投资总额的5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连续扶持未超过3年,且当年未获得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三)农民合作组织:在我省范围内注册两年以上(2012831日前注册),且前两年度有盈余分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申报扶持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直接投资总额的50%;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连续扶持未超过3年,当年未获得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三、项目申报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和减少项目审批层级的原则,2014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采取“县级自愿申报、市级评审立项、省级备案核查”的程序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自愿申报项目。各市根据省里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相应的分解到所辖县(区)。各县(区)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市级推荐,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推荐的项目,要与本地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密切相关。每个项目扶持额度40-8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内容,要与主推技术直接相关。

(二)市级评审立项。各市按照《安徽省农业财政项目评审办法》规定,对县级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立项。对拟扶持的项目,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确定扶持金额,指导县(区)修改完善项目文本,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核查,对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和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三)省级备案核查。省财政厅根据文件规定,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和超额度安排资金,并根据核查结果下达项目资金。

四、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是财政部门牵头实施的支农项目,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把好项目申报关,从源头上提高项目质量,并切实抓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各项工作。

(二)严格项目立项管理。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测算各市资金总量,各市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资金额度,等额确定拟扶持项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超额度上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要切实发挥专家评审作用,提高项目质量,对各市备案核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再安排补报。

(三)按时报省备案核查。各市要在履行项目立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节奏,于115日前行文将拟扶持的项目以农业财政标准文本的形式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情况统计表》报省财政厅备案核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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