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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2+2”政策体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0 来源:经信委科技处 浏览次数: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支持企业发展,围绕高新区“发展主导产业”和“支持自主创新”两大主题,以及企业发展关键的“人才”、“金融”两大支撑体系建设,经管委会2014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2014年合肥高新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4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2014年合肥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2014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2+2”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8


附件:1

2014年合肥高新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重点支持产业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光伏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

3.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重点支持项目包括: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列入省“861”、市“1346”、“121”项目库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高新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6.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投产达产、产值税收”等主要指标,给予企业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投资额度大、产值效益好、建设速度快的行业龙头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7.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区内企业扩建或异地技术改造(在合肥高新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省、市和高新区明确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8.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奖励。对新入区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投入率、产值率、税收率和影响力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9.鼓励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及销售中心,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0.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中央到位资金10%的比例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企业以及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等,按照《合肥高新区关于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高管〔2013〕44号)的规定,给予相应支持政策。

12.支持语音信息产业发展。对进入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的语音研发、应用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高新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面资源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MW的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面奖励)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公共安全产业发展。对区内公共安全产业的企业,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且当年纳税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依据增长比例分为20%-50%、50%以上-80%、80%以上三类,分别给予6万、8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鼓励机器人等重大装备产业发展。对新引进高新区从事机器人研发、系统集成、制造的企业,完成注册、正式运营并实现销售税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从事机器人研发、系统集成、制造的高新区原有企业,在其机器人产品销售收入达300万元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企业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给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动漫游戏企业,年境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高新区企业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9点至22点时段首播,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高新区将根据上述奖励级别予以企业所获奖励资金50%、30%、20%的追加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文化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的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8.支持发展服务外包。对服务外包企业年出口执行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的直营连锁便民超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鼓励企业创优达标夺杯。对当年被评定为市级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新产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新产品设计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单项3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安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等优质工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从高且不重复奖励)。

    21.鼓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12〕182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2.奖励企业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依据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情况较好,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23.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当年度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企业已享受体系认证区级财政补助的,仅享受奖励资金与原补助金额的差额部分。

24.企业国外认证补助。对当年累计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在2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25.企业选聘员工补助。

(1)对园区重点用工企业,当年净增用工人数达400人以上,给予企业200元/人的用工招聘补贴,当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和院校开展定向招聘或订单式培养,对各类技工(职业)院校为区内企业输送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技工(职业)院校200元/人的补贴。

26.企业投资突出贡献奖励。对当年已完成投资进度且实际投资排名前十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3名20万元、4-7名15万元、8-10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企业提质增效奖励(企业同时具有以下一种以上奖励情形的,按从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

(1)对当年财力贡献前十名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实现产值前十名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3名20万元、4-7名15万元、8-10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财力贡献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非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非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上(限上)企业产值(主营收入)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进出口总额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增量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奖励。大力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采取“信用自评报告,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信用评定。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市级表彰的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9.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30.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除第6、7条外,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1.本政策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2.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申报细则另行发布。


附件:2

2014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光伏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新入区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设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5.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7.支持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补贴5万元,其中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3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5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补贴0.08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贴0.08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名)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9.对区内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其中,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长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且科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10.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税务部门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培育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大仪器设备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2)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4)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

12.培育企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20万元;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名)行业标准的,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省级以上孵化器,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新入区的在孵企业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元/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元/ m2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鼓励企业毕业后继续在区内发展,对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

15.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园区企业。

对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经认定的在区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法律法规、技术转让、交易、评估、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且每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给予中介服务机构10万元的补贴。

三、附则

17.本政策支持的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科技投入、研发活动等支出。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8.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申报细则另行发布。《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高管〔201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3

2014年合肥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聚集和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高层次人才机制,促进产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 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用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2.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光伏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

3.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3)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安徽省、合肥市“百人计划”,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战略性领军人才,“115”、“228”、“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4)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担任高级技术研究和管理人员两年以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高新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4.人才机构是指在高新区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人才引进

5.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1)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依据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相关资助协议,分类、分阶段采取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天使投资、“借转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奖励等方式,给予总额最高3000万元的扶持。

(2)鼓励新入区企业依托高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高新区每年从近3年新成立企业中评选出不超过10个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对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的“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分3年支付。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

6.鼓励海外人才来高新区创业。

(1)国家“千人计划”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分别奖励创办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国家“千人计划”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3年内给予最高每月25元/ m2的房租补贴。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3年内给予最高每月25元/ m2的房租补贴。

7.鼓励企业引进科技研发人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每年新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博士学历的科技研发人才累计5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人的科技人才补贴。

8.鼓励企业或人才机构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从合肥市外引进入区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且创新作用发挥良好,给予10万元/人的奖励。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给予10万元/人的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支持项目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

(二)鼓励人才培养

9.支持企业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鼓励企业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研修选题应紧密结合高新区经济发展,兼顾企业和行业需求,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须邀请行业内高水平专家授课,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研修。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最高10万元的培训补贴。

10.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对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学术研修培训或经高新区推荐参加的省级以上高级研修培训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人才机构引进

11.鼓励各类人才机构入驻园区。人才服务机构新入驻高新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

(2)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

(3)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不少于800 人次,且当年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5家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给予3万元奖励。

(4)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安徽省高新科技人才市场,比照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政策享受房租补贴。

(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2.鼓励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于完成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13.新入区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且所在企业产值(或销售收入)和税收同比增长20%以上,按照一定比例连续3年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的人才补贴。

14.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对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并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分2年支付;高层次人才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面积不超100平方米,2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15.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立面向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优先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三、附则

16.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团队,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7.本政策与区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8.本政策由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9.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颁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申报细则另行发布。

附件:4

2014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光伏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政策支持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1、搭建科技型企业统贷平台。区财政先期安排1000万元注入统贷平台,统贷平台将资本金以及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持企业的资金需求。统贷平台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高于统贷平台的融资成本(统贷平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基金规模暂定1亿元,全部由区财政出资。重点支持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提供信用融资担保。区财政先期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注入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由其按照专项资金规模的5-10倍,为纳入高新区融资信用环境信息平台内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或知识产权质押、股东信用等信用方式提供融资增信,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单个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支持合作银行开发“税融通”、“网络贷”等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信贷产品,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区财政按照1.2%年利率给予补贴,对每家银行年补贴金额不超过90万元。

5、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企业。经审核认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风险补助,每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每家投资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成长期企业

政策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基金立项企业、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元。

1、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在合作银行设立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银行按照风险准备金规模的5-10倍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对通过“创新贷”、“助保贷”等科技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区财政按照3%年利率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费补贴。

2、企业融资成本补贴。支持企业利用融资性担保、信托、金融租赁、保险等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对上年度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和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通过上述机构实现融资并用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区财政分别按照1%年和1.5%年利率给予企业融资成本补贴,对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条政策与第9条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上市后备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后,奖励100万元;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辅导完成后,奖励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申报受理后,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后,企业用于经营管理层人员的奖励,总额不低于以上金额的50%。

(2)对已完成股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再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外上市成功并将融资总额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4)鼓励高新区企业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对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企业,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两年内,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1、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发行额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成熟期企业

政策支持的企业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已上市企业。

1、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在确认当年给予公司团队20万元奖励。

2、促进主体企业相关配套产业发展。鼓励主体企业为配套企业提供信用、应收账款等融资保证,区财政按照保证额的1%给予主体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投产新项目、研发新产品、实现转型升级的企业,可按照“一企一议”原则,综合项目投入率、产值率、税收率以及影响力等情况,区财政给予企业融资政策支持。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对在高新区新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总部的,按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高新区“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内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基金在高新区注册并按程序备案(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1、设立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在高新区发起创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高新区引导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创立,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且不为第一大出资人。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区内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2、重点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高新区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股权经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原始投资额、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及相应的管理成本之和计算;参股满4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存续或退出。

3、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3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1、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评审模式,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其特点的评级和信用评价机制。高新区每年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评估,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奖励。

2、加快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新设或转型为科技支行,实行专门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提高科技贷款信贷风险容忍度,注重科技贷款总量和结构。高新区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比不低于70%、科技贷款增长速度每年不低于15%、科技贷款比重达到50%的科技支行管理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推进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

1、构建融合金融、科技、工商、税务等综合数据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在大数据平台基础上,建立高新区融资信用环境信息平台。支持企业积极开展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给予相关费用一定比例补助。

四、附则

1、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2、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本政策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贸易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4、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申报细则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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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指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研究的科学方法和合理的手段。保证项目建设以最小的投资耗费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