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就业〔2014〕26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经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后,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前期工作进展、资源要素保障、建设条件落实等因素进行优先排序,并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附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转发下达。
四、关于《管理办法》第三条“允许通过购买方式充分利用……”,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购买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标准参照新建项目补助投资标准执行。
五、请各级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办法》,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紧组织项目申报。2016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与此类推,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截止日期为上一年度的7月31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六、2014年7、8月份我委对全省历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中央投资项目进行了专项稽察。稽察报告反映,部分项目进展较慢,有的至今没有开工,也存在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的情况。对此提以下两点整改要求:
1.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未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
2.对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等擅自变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抓紧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附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就业〔2014〕2604号)
2015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