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201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配套联动。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抓紧细化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发展战略,对照市政策承接建议清单,因地制宜,有效承接,形成联动。
二、要强化宣传引导。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要强化政策兑现。市各政策执行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兑现流程,加快兑现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资金的时效性。2015年11月底,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对不能执行的政策资金,合理调整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要加强指导、督促。
四、要强化市场导向。市金融办、市科技局要坚持市场导向,把握市场需求,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协调调度,推动基金运营管理单位设立更多子基金,督促基金公司主动挖掘、引入投资项目,确保政府投资基金投入更及时、更有效。
五、要强化监督评估。市财政局、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2015年3月23日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
(四)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五)实行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政策联动。市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县(市)区、开发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六)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三)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方式和比例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50%、“借转补”占比控制在20%-30%、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15%-20%,财政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年度执行中,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借转补”、事后奖补、财政金融产品三种投入方式资金投入占比确需调整的,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当年未能执行完毕的资金,年底划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六条 基金投入
(一)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投向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三)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设计的实施细则均应符合《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借转补”投入
(一)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借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三)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依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根据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八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九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三)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 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四)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设定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合肥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等大项目。
3.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协议退出。
4.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1.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报基金办初审后,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3.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其他投资方式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过管委会批准,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级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另行制定),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计提管理机构管理费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高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10号),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设立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管委会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被投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创业辅导,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管委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
2.批准投资项目;
3.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4.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基金办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并提供部分项目来源;
3.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后的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对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批准;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协议。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行业分析、财务投资等方面尽职调查,向基金办提出尽职调查意见,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管委会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监督。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每月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的条件如下:
(一)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二)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第十条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可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支持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以我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在我市落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其创业初期3年内,优先给予天使投资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分为天使投资直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基金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基金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应全部投入在我市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应全部投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参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
第十三条 以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孵化器和大学科研院所提供的产业化项目、科技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形成的项目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建立合肥市天使投资项目库。
第十四条 在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1.上市股权、债权奖励。被投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按投资协议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2.达到规模奖励。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经审批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3.其他事先约定的奖励方式。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由被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奖励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并提请被投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类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基金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债权)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提高投资额。天使基金用于200万元以下扶持额度的项目投资资金占比,可达到天使基金总额的30%左右,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报基金办备案后投资。股权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债权投资根据协议约定,3年内给予免息,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对省科技团队项目库的项目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参照皖政办〔2014〕8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天使投资项目库统一纳入合肥市科技创新企业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遴选
评估调查: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对拟以股权、债权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天使投资政策导向的项目形成可研报告。
基金办组织技术等相关专家咨询组,对经过尽职调查形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于通过专家论证会的拟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资建议报告,提交基金办审核,无异议后报请管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团队项目遴选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基金办组织申报评审、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执行。
第五章 基金退出和考核
第十九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通过基金办报管委会批准。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核心团队、社会资金出资人的顺序转让。
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一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每个季度向管委会报告专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基金投资额的3%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库建设、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年度考核合格的,管委会可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当年基金投资额的1%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超过20%的,以基金管理公司所分得的奖励资金进行弥补,基金管理公司弥补的亏损额以其所分得的奖励资金额为限。
基金连续两年出现累计30%以上亏损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可存放于银行或者投资于国债等。
被投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省关于财政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条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拨付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设定具体目标。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并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
2.县区择优申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具体时间根据各行业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3.市级竞争性分配。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4.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市财政根据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审核意见,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县区,县区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完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拨付项目单位。
5.到期检查验收。各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收回的项目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会同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申报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借转补”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和欺骗欺诈行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工业4.0改造基金和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4.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有序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照《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若干意见》执行。
6.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对经认定优选的高成长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合政〔2012〕23号)执行。
7.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机构,在城区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政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8.加大信息服务。推进“翔计划”工程和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工业云服务平台开展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提供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及培训服务。
9.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予以补助。加快推动都市产业园建设,对四城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执行。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
(四)事后奖补。
10.企业节能奖励。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支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每年编制发布《合肥推荐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对工业企业使用列入目录的本市产品和技术进行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企业采购额5%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4)支持企业推进能耗在线监测。帮助企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活动,并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试点企业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5)全面实施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能源审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交通、商业旅游、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
11.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奖励。
(1)技术改造奖励。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智能语音、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光伏与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对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智能工厂”项目、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2%(包括软件)给予补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不超过一年。
(2)推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优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工业设计奖励。新确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设计机构来合肥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开放式、公益性、专业化、国际领先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每个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参加年度国内外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帝度杯家用电器工业设计等各类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
(5)质量奖。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
(6)对标诊断奖励。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标诊断,采取政府资助方式,组织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照标杆,对企业进行诊断,帮助企业进行工业产品设计,制订技术改造路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7)首台(套)装备奖励。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
12.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
(1)支持两化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获批筹建国家级、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园区的,项目验收后,给予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信息产品创新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信息产品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重点信息消费产品,每件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我市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15%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流片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整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13.大企业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本条款与第6条不重复享受。
14.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
(1)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确定专业服务机构,为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
(2)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搭建专业化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且达到一定建设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15.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建筑智能化、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借转补。
16.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搅拌站绿色环保建设。对于预拌混凝土企业新建、改建绿色环保搅拌站并通过专项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资金补助;对于2015年搅拌站环境整治动态考核结果成绩突出(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名)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事后奖补。
17.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40亿元、6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8.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5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9.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同时获得两项甲级资质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或对当年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同时具有两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两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一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一项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或同时具有两项甲级监理资质,或同时具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个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四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合肥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工法,或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或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国际(家)标准及国家建筑行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近三年获得五项省级以上工法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不计算在内)。
四、附 则
22.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等部门负责解释。
2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4.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5.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同承担。
26.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27.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我市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科技金融产品。
5.设立科技保险基金,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政府按照基准利率3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政府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3)对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由县区开发区统一申报,给予其申报保费50%资助,由其兑现给企业。
6.设立专利质押贷款引导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万元补贴。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50万元奖励。
7.设立高科技企业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同时政府按照基准利率3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
(四)借转补。
8.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在本地产业化,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30%资金支持,所获国家拨款额度350万元以上给予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长三角地区企业在肥产学研合作创办高科技企业,择优给予研发项目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事后奖补。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
11.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经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新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资助;安排1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各类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考核优秀的创新战略联盟,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14. 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
16.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合同登记交易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新业态,重点支持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成为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技术经纪机构居间促成在本地技术市场开展技术评估、挂牌交易等转化服务;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的知识产权企业;检测检验认证机构在本地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经审核备案的科技服务业新业态企事业单位,其当年新业态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8.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管理)专家(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资助。
19.对单位和个人申请(进入实审阶段)、授权的发明专利,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达到30件、50件,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专利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达标验收,专利服务机构新增托管企业(专利)达到100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一次性50万元以上奖励,由其兑付单位和个人(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附 则
20.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3.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24.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6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2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农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升效。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4.建立农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及农业产业化联盟共同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农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其服务对象为我市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业企业;与银行合作建立农业产业化联盟共同基金,贷款企业和合作社按授信额按一定比例缴纳共同保证金,共同组建互助合作基金,其服务对象为我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5.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评审选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年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不低于20万元。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6.粮油棉示范区(点)建设。支持承担部级粮油棉高产创建及省级粮食三大行动项目(省、市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省级油菜高产创建的示范区(点),每县(市)给予60-100万元奖励。
7.支持畜禽良种体系、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和创新管理建设。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各县(市)为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资金。
8.支持池塘标准化和生态渔业建设。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各县(市)、区为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资金。
9.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设施蔬菜瓜果(不含园林水果)标准园。对新建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含150亩)以上的每个标准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中:在四县一市的省级示范区核心区内建设的给予倾斜扶持。
10.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扶持,对新建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且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中:在四县一市的省级示范区核心区内建设的给予倾斜扶持。
11.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
(四)事后奖补。
12.品牌奖励。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创建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工作奖补。对全年粮油种植面积在5万亩以上,达到市级创建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考核标准的乡镇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机场院建设。
14.土地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土地在2000亩以上,流转租金在每年500元/亩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且流转期满5年的,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已奖励过的不重复奖补。
15.支持示范合作社建设。择优支持一批示范合作社建设。
16.扶持种业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种子信用企业AAA级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林业生产基地。成片造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500亩以上、8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经济果木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400亩以上、6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
18.森林村庄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规划拆并的除外),村域森林覆盖率达到30%,村域范围内道路、河渠、塘坝绿化率达到90%;2014年以来人均新栽乔木树10株以上(统计范围为四旁林木);2014年以来每个自然村新增村片林不少于50亩。择优奖励30个,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五)其他类。
19.现代农业示范区。继续补助四县一市5个重点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县市按1:1.5配套。
20.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县(市)区,给予经费补助。
2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用于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市、区)按6:2: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省按8:2比例承担全部投资);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除由中央和省级承担全部投资外,需地方配套的,市、县(市、区)按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省、市、县(市、区)按2: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中央承担60%(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地方配套投资,省级承担50%,其余50%由市级与县(市、区)按6:4比例承担。
23.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24.生猪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化尸窖(池)补助。对四县一市范围内,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建设无害化处理化尸窖(池)予以奖补。以县(市)为单位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5.农业保险。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 则
26.本政策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7.本政策扶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及项目,本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9.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0.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除上级要求市级资金配套外,“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设立金融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二)财政金融产品。
4.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5.设立挂牌企业“成长贷”风险池资金。市财政出资设立,可引入市属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若干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已在和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政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挂牌(拟挂牌)企业贷款风险,政府承担金额超出风险池中政府出资部分由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
6.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7.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农业保障水平,降低农户风险,设立2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对经批准实施提标试点的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最多不超过提标额的3%。
8.设立创新金融产品奖励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发行扶持我市小微企业融资的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创新金融产品(下同)。对受扶持小微企业实际年化综合费率不超过10%(含担保费)的上述金融产品(不含政府资金通过让渡收益等方式给予补贴或通过承担部分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组织发行机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的0.5%,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9.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预拨50万元和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
(四)事后奖补。
10.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的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11.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12.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13.对首发上市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在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
14.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1.5%,给予最多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15.支持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对于人民银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的相关系统及终端建设,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三、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16.通过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我市物流业、再生资源产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外贸企业发展,推进企业“走出去”发展。
(二)财政金融产品。
17.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70%的典当公司,其对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损失,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8.设立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外贸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引入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成长性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企业和外贸企业。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19.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应缴保费的25%予以核定,由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对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给予最高25%的减免。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20.支持蔬菜流通体系建设。
(1)支持社区直销菜店建设。对2015年新建社区直销菜店达20家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支持。
(2)支持蔬菜网络直销配送终端建设。对蔬菜网络直销配送达5000户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其在居民小区新设的配送终端达到2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1.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
(1)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市财政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楼宇管理单位,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3)对新建10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4)对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2000万美元,年度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超过100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年服务外包营业额增幅超过30%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培训支持。
(5)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6)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技术改造、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等平台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22.支持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
(1)对总部设在合肥、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的大众化餐饮连锁企业,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新建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按100万元/个给予所在区一次性资金扶持。
23.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在特色商业街区的规划设计、升级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5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
25.支持企业境外新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建设。对在境外新设立的经贸合作区(工业园)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费补助。
26.设立生活必须品储备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应急网点,扩大储备品种和数量,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应急企业补贴。
27.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合肥市支柱产业的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支持,对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和发生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合计超过25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8.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公寓式回收站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2)新建和改建旧货交易市场建设。对各区、开发区新建或改建的旧货交易市场,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要求的,根据申报的建设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29.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对在合肥注册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总面积达一定规模、资质晋升、在本市的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荣誉、当年新增老旧小区(已纳入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管理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企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经营模式,投资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30.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自有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每个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经市粮食、商务部门联合认定的“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总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第22条第1款大众化餐饮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四)事后奖补。
31.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发展。
(1)对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电子商务5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3)对当年我市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按1:0.5比例予以配套,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2250元的培训支持;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培训机构,市财政按照1:0.5比例予以配套,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250元的培训支持。
(5)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其进行境外市场推广、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年度总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按实际发生数的50%给予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对在境外从事生产加工、能源矿产、农林渔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境外参股、购并国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国际机构认定)和销售网络等,当年累计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单个企业资金补助50万元。
33.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净增限额以上商贸单位达到10家以上的,根据净增数量取前三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4.支持会展经济。
(1)在本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次举办展会室内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励10万元。相同题材和内容展会已奖励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励金额的70%给予奖励。
(2)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35.扎实开展合肥经济圈的交流合作以及与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搭建农产品流通产销对接的平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着力解决农产品买贵和卖难的问题。对于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的补助。
36.加强对豆制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使放心豆制品生产企业产值增长达15%以上,引导培育一批放心豆制品诚信示范经营者,对进入我市各大超市、批发市场、餐饮企业、标准化菜场和团体消费单位销售豆制品的经营者及相关流通企业进行备案登记,源头把关,让更多市民吃上放心豆制品。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补助。
37.支持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和合肥开辟新亚欧大陆桥。(由负责运营管理的平台公司统一申报)
(1)支持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
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外贸货物的进出口企业,全年不低于100个20英尺集装箱的,给予每个20英尺集装箱支持100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外贸货物的货运代理企业,全年揽货量不低于100个20英尺集装箱的的,给予每个20英尺集装箱支持100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给予开通合肥至上海直达或经芜湖、南京中转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个20英尺外贸集装箱支持500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合肥开辟新亚欧大陆桥。对承揽外贸货物并通过“合新欧”运输至中亚地区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每个40英尺集装箱或每两个20英尺集装箱5400元;对组织“合新欧”班列的承运企业给予每个40英尺集装箱或每两个20英尺集装箱600元。
四、附 则
38.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粮食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解释。
39.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0.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41.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42.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体育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文化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文化与旅游融合、文化与体育融合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4.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池。
与担保公司、银行合作共同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相关金融机构成立文化产业专营团队,加大对文化企业贷款的专项扶持力度。引入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文化企业,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照比例承担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文化与体育融合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公园新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等娱乐场所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建设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按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事后奖补。
9.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0.对获得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11.文化(体育)中介机构租赁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举办全国性体育赛事、大型文艺演出,全年不少于两场的且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80万元。
12.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文化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其新增创汇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1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由我市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由我市推荐的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文化系统装备设计与研发类文化重点实验室,体育类科技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9.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8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 则
21.本政策由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4.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25.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