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经信委审核,所有材料在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拨付市经信委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部门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报时间
“借转补”新引进项目今年5月中旬完成申报;“事后奖补”技术改造项目今年5月、10月各申报一次;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今年3月份申报;其它各类奖补政策于今年10月份申报。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一)“借转补”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百家高成长企业培育)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合政〔2015〕36号文件规定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上报市经信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城区标准化厂房“借转补”项目直接报送到市经信委。
(二)财政金融产品以及事后奖补项目在市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窗口受理时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4条: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关于项目入库。
入库种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分为“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两类。“新引进项目”是指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所实施的投资项目(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智能化和数字化改造等)。
入库条件:①“新引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70%,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②“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智能工厂技改项目购置数字化、智能化等成套装备(含机器人、机械手)投资不低于200万元;③项目在建或当年确保开工建设。
入库流程: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每年申报2次,由各地经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组织集中评审,并将拟入库项目在合肥市经信委网站公布。
2.关于政策补助。
申报条件:①项目已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②已完成固定资产计划投资至少70%;③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下项目,要求自预拨付资金拨付之日起半年内竣工并完成检查验收;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求自预拨付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并完成检查验收。
补助范围:包括生产厂房基建投入、生产设备投资,以发票时间为准,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总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半,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期2年。
申报流程:①初审。由项目属地的经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填写《工业投资“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附表1),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经信委。②评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并对项目预拨资金进行概算,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③预拨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各地财政局,再由各地财政局连同配套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④检查验收。企业将项目验收考核材料经属地经信部门同意后,报送到市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市经信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并进行项目现场查看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若绩效目标完成不到70%,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若绩效目标完成超过70%的,剩余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申报材料:1、申请预兑现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④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⑤用地证明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购买合同、厂房租赁合同);⑥新引进项目已完成基建或设备发票。2、申请验收材料包括:①“借转补”项目验收申请表;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③项目纳税证明;④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⑤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表2)
对已经竣工的项目另外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土建等单项验收报告也可)、项目纳税证明、项目审计决算报告。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扶持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单位。
(二)政策第5条: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
申报条件:2015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目标分别达到或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增速达到规定增幅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②目标完成情况报告;③企业完税确认表;④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⑤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统计表。
(三)政策第6条:实施“宽带合肥”工程。
申报条件:由政府招标确定建设管控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在市经信委备案的、当年完成无线接入点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运营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政府招标合同;③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需提供项目竣工报告。
(四)政策第7条:加大信息服务。
1.“翔计划”工程。
申报条件:由《合肥市“翔计划”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企业,当年免费为我市部分中小企业提供百度搜索推广营销服务内容。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与主管部门签署的目标任务合同书(含服务内容);③2015年“翔计划”企业名单;④代理公司需附“百度地区代理授权证明”。
2.工业云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政府公开招标已确定的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当年免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内容。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与主管部门签署的目标任务合同书(含服务内容);③2015年新入驻工业云服务平台企业名单。
3.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开展顶层设计。
申报条件: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两化融合服务机构,当年为本市不少于30户工业企业免费提供智能制造顶层规划设计及“数字车间”改造方案。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备案文件;④与主管部门签署的目标任务合同书;⑤与工业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政策第8条: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①四城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区)国资公司与区政府、园区联合成立的投资主体。②“十二五”后三年,四个城区各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量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其中:瑶海区、包河区不少于120万平方米,庐阳区、蜀山区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已建成标准化厂房入驻率达到70%以上。四个城区完成2013年标准化厂房建设序时进度,方可申报2014年建设补助。③采用“借转补”分期付款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审计并绩效考核后,再支付余款。
申报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②申请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已竣工面积、已开工面积、审计决算成本、申请补助金额等);③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④第三方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核报告;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政策第9条: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书;②申请报告;③“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3);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表4);⑥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
(七)政策第10条:企业节能奖励。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申报条件:项目在2015年竣工,达到稳定运行状态一个月以上,工业项目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以外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需在国家工信部及国家发改委备案,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各奖励50%。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申请表;②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说明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上年度及本年度各期);③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均须申请列入项目库,并提供项目合同;⑤市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
2.支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申报条件:当年采用列入国家、省、市推荐目录的本地产品和技术,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购置清单;④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购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⑤采购的新技术新产品列入国家、省、市推荐目录的证明材料;⑥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⑦项目环评审批文件;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3.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及类型,制定相应奖励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申报条件:列入年度国家或省或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能够按期完成任务,以破坏性拆除落后生产线或落后设备为标志(停机和设备封存不得作为淘汰依据),并经过市县两级经信委及财政部门的联合验收。
申报材料:①企业淘汰落后工作报告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能力、落后产能、淘汰依据、淘汰时间、淘汰方式、落后设备处理去向);②企业淘汰落后生产线验收意见表;③企业淘汰落后生产线产能证明材料;④已拆除设备明细表。外包拆除的,提供拆除工程合同(或协议书);自行拆除的,提供主设备报废材料出售相关证明材料;⑤淘汰现场、设备解体的影像资料,包括生产线拆除前、中、后照片;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⑦企业项目投资、环保、安全等批复文件;⑧企业转产及职工安置情况说明;⑨市、县两级审核验收证明材料。
4.支持企业推进能耗在线监测。
申报条件:当年列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企业,在线监测项目实际购买设备(含软件)超过100万元,并且通过市经信委组织的考核验收,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的文件;④企业与市经信委签订的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的合同(含购买设备、软件)复印件;⑤企业实施在线监测所购买的相关软件、设备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⑥在线监测市级验收材料。
5.全面实施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能源审计。
申报条件:对市经信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交通、商业旅游、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实施能源审计并通过市级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奖励标准为3万元/户。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施双方);③市经信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名单;④第三方机构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资质材料;⑤能源审计市级验收材料。
(八)政策第11条: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奖励。
1.技术改造奖励。
申报条件:项目已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于2015年竣工投产并纳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中,智能工厂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需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入库)。投资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总投资额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半,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期2年。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申请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③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企业完税确认表;④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须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
2.数字化车间奖励。
申报条件:经市级主管部门备案、以“数字车间”为标准实施的生产车间信息化改造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备案文件;④目标任务合同书。
3.国家级各类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以及复评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认定、复评证书或文件。
4.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奖励。
申报条件:2015年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设计机构来肥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的,当年实际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不包括人员及租赁费用)。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投资清单(名称、价格),相关合同或协议,银行付款凭证。
5.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奖励。
申报条件:由政府公开招标确定新建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当年为我市至少50户以上工业企业提供设计咨询及设计方案等服务内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③与主管部门签署的目标任务合同书(含服务内容);④公共服务平台招投标相关资料;⑤与工业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6.设计奖奖励。
申报条件:2015年度国内外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帝度杯家用电器工业设计特等奖获得者。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获奖者身份证;③设计大赛奖证书。
7.对标诊断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纳入我市技术改造对标诊断试点名单,并且按第三方诊断报告启动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改进工作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第三方诊断报告;④启动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改进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8.首台套装备奖励。
申报条件:2014年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省级奖励资金有关文件。
(九)政策第12条: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
1.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
申报条件: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证书(或公布文件)。
2.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智能制造试点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智能制造试点企业。
申报条件: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公布文件。
3.国家级、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园区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园区。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公布文件。
4.国家级信息产品创新龙头企业、信息产品创新中心、重点信息消费产品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评定为国家级信息产品创新龙头、信息产品创新中心、重点信息消费产品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公布文件。
5.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电子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首次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电子百强、软件百强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复文件。
6.IC设计企业流片费用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技术或者掩膜光刻(MASK)技术流片的本市IC设计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④与代理公司或晶圆制造厂签署的销售合同或代理协议复印件;⑤由国内的代理公司、晶圆制造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或由国外代理公司、晶圆制造厂提供的形式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
7.首购首用本地自主开发的IC芯片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采购我市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的本地整机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整机企业和IC设计企业);③采购合同、发票、转款凭证复印件。
(十)政策第13条:大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④企业完税确认表。
(十一)政策第14条: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
1.创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奖励。
申报条件:2015年获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2.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申报条件:由市政府招标确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其中培训范围不少于1000户中小企业,培训量不低于5000人*小时。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培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花名册;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小企业签署的服务合同;⑤签订的目标任务合同书;⑥完成合同任务的其他证明材料。
3.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
4.产业集群专业镇专业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在我市获批的省产业集群专业镇内,当年至少为100户符合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并且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省认定产业集群专业镇及主导产业的文件;④专项服务的中小微企业花名册;⑤专业化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签署的服务合同;⑥签订的建设目标任务合同书;⑦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文件。
六、附则
(一)享受市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借转补”类扶持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借转补”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经信委,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5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5)。
(六)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联系电话63537919,政策咨询电话63538816。
(七)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参考范本)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表
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
5.“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附件表格:附件表格下载.doc